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7月9日 深府〔1999〕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999年5月6日下发了《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对如何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作了统一部署。1999年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又以粤府〔1999〕46号文转发了国务院〔1999〕10号文件,要求全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踏踏实实地作好执行
行政复议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1999〕4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是确立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也是加强依法治国的重要具体措施。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研究
行政复议法。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加强对全市学习的组织和辅导。通过学习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全面促进我市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