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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99修订)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正)
 (1988年10月1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1999年4月2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主任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二)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提出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初审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提出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草案可以委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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