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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职责的通知

  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制定各级各类教育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对教育收费进行监督。
  (五)市地方税务局。
  1.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门和学校办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鼓励教育部门兴办直属工厂、企业。
  (六)市建设委员会。
  1.会同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将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2.会同规划、国土房管部门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七)市人事局。
  1.制定教师工资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教师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2.会同教育部门推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3.会同教育部门推行学校教育职员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4.会同教育部门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八)市公安局。
  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
  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有行为偏差的学生的教育工作。
  (九)市司法局。
  1.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校法制教育。
  2.配合有关部门,为在劳教场(所)接受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十)市劳动局。
  1.会同教育、人事等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推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或者上岗前职业教育制度。
  2.依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等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等职业教育的综合管理。
  3.会同教育、人事等部门推行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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