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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职责的通知

  10.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多媒体等现代化教育手段。
  11.积极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2.执行《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所规定的由市教育部门作出的处罚,维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二)市计划委员会。
  1.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各级各类教育事业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计划,做好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工作,使教育事业发展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和落实达到规划目标所应采取的政策措施,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全市师资培养的中、长期规划;会同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保障机制。
  3.做好全市教育投资的统筹平衡工作,协调教育费附加等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按规定增加教育投入,努力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将各类教育的基本建设和教师住房建设列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优先考虑安排。
  4.组织实施《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穗府〔1996〕100号),对全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在市政府统一征收的配套设施费中分配给零散住宅配套设施费部分,按不少于60%的比例投入教育设施配套项目建设。
  (三)市财政局。
  1.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广州市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穗字〔1995〕1号),逐步增加教育投入。
  2.将市本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根据教育、计划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项目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划拨给教育部门或有关用款单位安排使用。
  3.会同教育、人事等部门拟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面积、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为逐步实行按标准和定额拨付教育经费,保障各级教育的财政拨款实现“三个增长”提供依据。
  4.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教育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和勤工俭学收入等)的管理和监督。
  5.将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向市人大报告,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四)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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