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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职责的通知

  (七)依据《教育法》等规定实施奖励。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
  (八)执行《教育法》等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权限予以处理。
  (九)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市教育委员会。
  1.主管全市教育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规划,推行国家教育基本制度,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或终止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4.会同计划、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保障机制,统筹解决教师住房等问题。
  5.推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认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资格,对符合资格的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6.会同财政、人事、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拟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面积、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为逐步实行按标准和定额拨付教育经费,保障各级教育的财政拨款实现“三个增长”提供依据。
  每年根据市人大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报告,对教育经费及时提出用款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及时审批及拨款。
  7.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8.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9.办好师范教育,制订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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