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用于开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把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把学校的基本建设和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教学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五)组织实施《
教师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对教师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
对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六)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依法保障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保障从业人员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