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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职责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各区、
 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职责的通知
 (1999年3月10日 穗府办〔1999〕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明确我市各部门在发展教育工作中的目标责任,促进依法治教,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
         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职责

  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教育工作。
  (二)制定本行政区的教育发展规划,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行国家教育基本制度。
  组织和保证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保证全部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四)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保障办学条件。
  深入贯彻市委关于开展教育投入体制改革的精神,建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收取学费、杂费,征收教育费附加、土地有偿使用费,利用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以及设立教育基金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确保政府主渠道的投入,拓宽吸纳社会各方面对教育的投入渠道。
  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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