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政法机关行政办公经费、办案业务费和临时性重大事件所需经费的保障问题
(一)市财政以及各区、县级市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政法机关行政办公经费,要按照高于一般行政机关1倍以上的标准予以安排。如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财政部门应按收支统管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从政法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中统筹安排给政法机关。
(二)对政法机关的正常办案业务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政法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实际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安排,政法机关要根据年初下达的预算统筹安排好各项开支。
(三)发生临时重大事件或大案要案所需的经费,若该部门正常经费无力承担的,对其提出增加经费的申请,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核拨。
(四)政法机关的业务开支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实报实销。对超规定标准的办案费开支,如办案协作费、办案奖励费及出差、住宿、交通费等,经县级以上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可以实报实销。
(五)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政法机关的行政办公经费和办案业务费的投入,建立和健全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市本级要继续执行市委六届〔1996〕4号常委会议纪要精神,对政法部门的办公、办案经费按照上一年调整后的计划增长20%至25%,切实保障政法机关的经费投入。对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要严格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政法机关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内经费必须集中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做到收入及时上缴,支出统筹安排,管理严密有序。
(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予以奖励,奖金应另立专项。
三、关于政法机关基本建设和专项业务设施经费保障问题
(一)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政法机关的编制人数、业务特点和有关标准安排重点建设经费。政法机关也要坚持节俭办事的原则,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要严格控制各类培训中心的建设。
(二)对政法机关的业务设施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优先于一般行政机关予以重点安排。同时应注重效益,提倡资源共享,统筹规划,集中建设,避免多头重复购建。
(三)政法机关的预算外收入应首先满足正常经费和办案装备经费后,并经财政部门审批才能用于自筹基建,以避免基建资金挤占行政办公经费。
(四)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级政法机关的经费由同级政府分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