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批转《关于落实我市政法机关不再
从事经商活动后财政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2月3日 穗字〔1999〕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委、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关于落实我市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财政保障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我市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财政保障问题的通知
(财行〔1998〕863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政法机关: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1998〕24号),保障我市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经费得到落实,特通知如下:
一、编制内政法干警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特殊生活补贴等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执行,体现“从优待警”的原则,确保其个人收入高于同级政府机关同职级人员,并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一)凡中央、省、市统一规定发放的各项工资补贴等政策性经费,一律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不能留有缺口。
(二)从1999年起,对市本级政法机关干警的部分福利待遇予以提高,并统一规定如下:
1.给予政法机关干警享受公费医疗费用全部报销待遇。从1999年起,在原享受范围基础上扩大到全体政法机关干警均可按公费医疗规定的范围实报实销。即按现行的管理办法,本人就诊看病持收费单据回单位报销,年终结算时,由市财政专项补回给各单位。
2.考虑到市政法机关干警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决定给政法机关的在职干警每人购买一份500元的人身保险,年年续保,并根据物价因素,逐年提高投保额,以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
3.鉴于各级政法机关除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政策外,还在从事经商办企业收益中给政法干警发放一部分合理的补贴、奖金、福利等,对这部分开支省有关部门正在统筹研究,核准合理数额,把暗补改为明补。因此,我市待省有明确规定后,再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按同口径计算以不低于省定标准为原则,会同市人事局提出实施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县级市政府在制定本地区的补贴项目时,既要体现“从优待警”的原则,又必须考虑本级财政的承受力,审慎开立新口子。经批准开支的补贴项目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款。补贴项目严禁与罚没收入和收费收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