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通告
(1999年2月4日 穗府〔1999〕13号)
为改善居民用电条件,杜绝火灾隐患,我市全面实施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内凡未实行居民用电一户一表的,均纳入改造范围。改造后每一用户可获得满足其安全用电所需的4千瓦用电负荷。
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由广州电力工业局负责全面规划和实施,改造工程在2001年6月底前按质按量完成。
三、改造资金由居民用户、政府和电力部门共同承担。实施改造的每一用户交纳500元,其余资金由政府和电力部门解决。生活确有困难的用户,经核实可减免收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电力部门制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交费的用户,电力部门可先行发出限期缴费通知,在限期内仍不交费的,电力部门可采取措施限制用电负荷。
四、居民交纳的改造资金全部存入居民用电改造工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减少对住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