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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

  (七)已购公有住房但未达到本人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的,也可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标准对其差额面积部分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市、县政府颁布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规定执行。省属驻穗单位按广州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规定执行。
  六、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跃住房交易市场
  (一)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增值部分,以标准价购买的,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购买的,则全部归个人所有。
  (二)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七、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各级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和测算,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地级以上市的方案报省房改办批准后实施;县级市和县的方案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的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方案。
  (二)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房改工作机构,成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级定编。
  (三)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制定的统一政策,对违反省政府粤府〔1995〕44号文和本通知的规定,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挪用房改资金等违纪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单位没有现住房,突击购建住房进行换购或补购的,或弄虚作假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一律无效,收回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房地产权证。并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个人政纪处分。
  审批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弄虚作假,审批无效,并追究审批人责任,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向干部群众讲清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正确引导干部群众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增强住房商品化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和积极参与这项改革。
  本通知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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