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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

  (三)职工购买和租赁住房,可申请支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
  (四)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经批准离退休,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可申请一次性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本息。
  (五)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调离本地,原工作单位应从办妥调动手续次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办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手续,且把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换购、补购住房和差额货币补贴
  职工房改购房后面积未达到标准下限的,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以实行换购住房、补购住房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换购或补购住房的条件和原则:
  1.本单位已解决了低于当地住房解困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2.本单位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3.本单位要有现成房源可供换购或补购住房。
  4.任何单位不得新建(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除外)或购买商品房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
  5.亏损企业不得实行换购或补购住房。
  6.每户职工只能换购或补购住房一次。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换购或补购住房。
  (二)换购或补购住房的办理程序。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分房小组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必须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后,报当地房改办批准,方可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县(市、区)直属机关科(局)级,镇(乡)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换购或补购住房,还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粤办发〔1996〕10号文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的,房改部门不得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
  (三)换购住房中原购住房的处理。职工把原购住房以原价返售给产权单位,不计息也不计租。凡住房自行装修的,在返售住房时,单位不予补偿。原已按规定购买两套住房仍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下限或购买一套后仍租住另一套公有住房的,换购住房时必须将两套住房全部退返原产权单位。
  (四)换购或补购住房必须严格按省政府粤府〔1995〕44号文规定和省批准各地的成本价格执行,换购或补购的住房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享受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工龄折扣、一次付清房款折扣,但不得享受现住房折扣。超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律实行市场价。
  (五)换购或补购住房的产权处理。按成本价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职工付清购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六)职工按当时职务购买了超标准住房,职务调整后,对原超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加收的购房款,可按新职务标准和现行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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