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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深圳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市政府二届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9年2月1日 深府〔1999〕25号)

  一、总则
  (一)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和《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
  (三)地震应急工作包括震后应急和临震应急,以震后应急为主。本预案为破坏性地震突然发生后,市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四)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五)本市或邻区发生破坏性地震使本市遭受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由市政府宣布实施本预案。
  二、应急反应程序
  (六)我市发生震级大于4.7级的地震,或邻区发生破坏性地震使本市遭受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市民防办立即将发震时间、发震地点和震级报告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
  (七)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报告后,即通知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本预案中各工作组正副组长,并召集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本预案中各工作组正副组长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紧急会议。如遇强烈地震,通讯中断,地震本身就是命令,上述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到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其指定地点报到。
  会议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总指挥或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市领导主持,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成立“深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及单位领导组成。
  2、听取市民防办和有关部门汇报震情和灾情。
  3、实施本预案,部署救灾工作,落实指挥部各工作组任务。
  4、视情况请求驻军和武警部队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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