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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职工培训统筹费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取消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职工培训统筹费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 穗府办〔1998〕6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1997〕16号)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我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职工培训统筹费”,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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