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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再就业工程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广州市再就业工程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1998年11月18日 穗府〔1998〕8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粤府〔1996〕8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穗府〔1996〕115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推进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目标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要将再就业工程作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集团的“一把手工程”,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重视、政策配套、部门协调、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就业机制;各级政府和行业、企业集团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确保在职职工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按规定发放;力争1999年全市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率达到50%以上和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6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二、目标责任。
  市政府每年将再就业工程目标责任分解下达给8个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个县级市,有关部、委、办、局及企业集团公司。各责任单位接受任务后,应将各自的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到基层,确保全市再就业工程目标责任落到实处。
  三、考核标准和方式。
  考核评比采用百分制的方式进行。59分(含59分)以下不合格,60分合格,80分达标,95分以上为先进单位。考核目标责任制有关的量化指标,按市劳动行政部门上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进行考核。
  各目标责任单位“第一把手”应亲自制定和部署目标责任的落实措施,每半年对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本单位报市就业办的书面报告上签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年终对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进行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情况予以公布。
  四、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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