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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1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导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形式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依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纳税,公平竞争,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财产权益保护

  第七条 私营企业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九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破坏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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