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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三)村转居委会应与当地股份实业公司脱钩
  从1999年开始,村转居委会与当地的股份实业公司逐步脱钩。今后,村转居委会的地位、待遇、经费和管理均与城市居委会一致。脱钩时股份公司要将居委会办公现用房和办公设备无偿划拨给居委会。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居委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区根据辖区户数、工作任务情况分别核定,一般为3-5人(含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在加强对居委会现有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外,还应大力吸收、引进优秀年轻人才充实居委会。居委会调整或新增加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在本辖区内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适当照顾下岗职工和复员军人。
  四、理顺居委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一)区人民政府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居委会工作,解决居委会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区政府办公室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居委会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民政部门是负责居委会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对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依法进行审核。
  2、依法组织居委会民主选举,颁发当选证书,指导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3、指导居委会抓好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工作。
  4、核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组织指导居委会工作人员培训工作,颁发上岗证书并定期考核检查。
  5、调查研究居委会的状况和问题,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6、检查居委会工作,总结交流居委会工作经验,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比活动。
  (三)街道办事处负有直接指导居委会建设的职责。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居委会建设,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及时调查了解、关心支持和研究解决居委会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理顺居委会与屋村管理处的关系。在屋村依法建立的居委会作为社区管理的基层组织,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选举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物业管理处工作。
  (五)居委会设立专职治保主任,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群防群治工作,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委会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居民意识,使全市居民进一步认识到居委会工作的重要性,关心支持居委会的工作,逐步提高居委会的社会政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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