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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经深圳市政府二届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8年11月30日 深府〔1998〕262号)


  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在加强居委会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基层政权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和创建文明城市中的重要作用,解决目前我市居委会建设与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居委会的地位和任务
  居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建立的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向居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群众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履行法定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制定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三)加强本居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配合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使居民群众养成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
  (四)抓好计划生育、婚姻管理和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调解民间纠纷,做好人民调解、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邻里团结。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抚救济、敬老爱幼、扶困助残、征兵、拥军优属、移风易俗、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七)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持本居住地环境的整洁和美化。
  (八)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劳教劳改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九)办理本居住地区的一些公共事务,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十)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任务。
  二、保障居委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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