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4日)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998年9月11日 深建施〔1998〕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现场文明施工设计
第三条 施工总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设计,有关部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第四条 文明施工设计内容:
(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位置等。
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因施工期变动较大,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
(二)现场围栏的设计。
(三)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
(五)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
(六)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七)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增加费(包括工地围栏、硬地化、大临设施超标费、市政管线保护费及其它文明施工费等),该费用作为施工措施费(1号标书)组成部分列入工程总造价。
第三章 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其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