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30日 深经发〔1998〕73号)


各有关企业:
  为加大我市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充分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1998年度我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重点方向为:列入我市1996年度和1997年度技术改造计划且取得技改贷款,并在1998年底以前可完成竣工验收的技改项目;列入1996年至1998年技改贷款计划且取得技改贷款,符合《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口创汇能力明显提高的技改项目。
  市经发局从即日起开始受理1998年度技改贷款贴息申请。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1998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交市经发局技术质量处。

         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我市“三个一批”发展战略的实施,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市财政补贴给我市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