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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外籍演员、运动员来深从事演出或表演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或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在演出活动结束后,以上单位应在演出单位和个人离开演出地前,办妥个人所得税扣缴结算手续。

第四章 税款核定

第一节 职员和雇员

  第十二条 纳税人或其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向地税征收机关重新申报或虽申报但仍被认为不合理的,地税征收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解释、说明,并可进行实地核查,根据纳税人的相关情况,核定其工资薪金收入额,据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核定工资薪金收入额自被核定的当月起,原则上一年内不再作调整(但因调职、调岗等原因使工资薪金收入发生变动的除外);若被核定人因被举报等原因而被税务机关查证其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核定收入额的,税务机关将按实际工资薪金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仍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地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节 独立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地税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备查资料的,或其所报送和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其职业身份和劳务性质,或者劳务合同中对劳务报酬的标准及其支付形式、劳务服务的范围及所承担的责任、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由个人负担等事项未以载明或难于区别的,地税征收机关将视纳税人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并有权按合理的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向地税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税务备查资料,或其所报送和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实纳税人所得项目的性质及金额的,地税征收机关有权按合理的方法确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及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罚则及税收保全

  第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外籍人员在深工作登记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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