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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视其变更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的宏观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扣分制考核办法,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达不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的,扣10分;
  (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视情节轻重扣2~6分;
  (三)拒绝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四)未按期偿还政府有偿经费或银行贷款的,每逾期3个月扣1分;
  (五)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对担保业务不承担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扣2~6分;
  (六)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办理的“多次往返通行证”或“因公普通护照”违反外事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扣2~6分;
  (七)未按时向市科技局报送季报表或有虚报、瞒报的,每次扣1分,拒报一次扣2分;
  (八)未按时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及年终考核其他材料的扣2分,有虚报、瞒报的扣4分,拒报的扣6分。
  第九条 考核累计扣分达到6分以上者(含6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考核累计扣分达到5分者,给予警告;考核通过的,在《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考核通过的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的手续。
  每年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行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二章 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十条 高新技术项目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种。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证书;
  (三)项目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市场分析、投资规模等资料。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于每季度第三个月分批审理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申报企业将第十一条所要求的材料于上述月份的1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
  (二)市科技局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进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予答复,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考察通过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计划局、市经发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局在评审后十个工作日内对通过联审的项目给予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五)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
  (六)报国家科委、省科委备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项目投产后,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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