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9日)废止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5日 深科〔1998〕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3年)的有关规定,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过去颁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认定标准及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九五”发展计划,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有关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和考核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产品”系指市科技局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

第一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三种。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深圳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证明书;
  (三)经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等鉴定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等;
  (五)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
  (六)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投资或担保的合同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于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分批审理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申报企业将第四条所要求的材料于上述月份的1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
  (二)市科技局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予答复,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考察通过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计划局和市经发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五~七人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依照《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后十个工作日内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五)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六)报国家科委及省科委备案。
  第六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淘汰制。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银行贷款证原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