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去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如低于原核定的标准,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二)死者配偶是农村主要劳动力的,原则上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有一个子女的,按本通知规定享受遗属困难补助。
(三)根据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死者生前违反计划生育,其超生的子女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工作人员因违法等个人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一般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或按社会救济对象处理。
(五)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界限。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生活有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临时补助。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如单位合并或撤销,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划转上级主管部门发给。
(七)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对其随带子女,如属原已核定的补助对象,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发给,直到失去补助条件时为止。
(八)父母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九)离休、退休人员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死亡,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十)遗属由城镇迁往农村或由农村迁往城镇居住,生活困难补助费均按其原户口所在地核定的补助数额发给,不再改变。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权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死者生前属市直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审批,属区属单位的,由区人事局审批。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列入行政、事业费项下“职工福利费”列支。
八、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补助对象的变化情况,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