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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3日 深人薪〔1998〕5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根据遗属生活困难程度,家庭经济收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和死者生前提供情况,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对生活有困难的遗属,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有劳动能力的遗属就业,增加收入,减轻负担。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下列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死者原在上述学校学习的年满16周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死者参加工作满5年,或不满5年因公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居住在市内、外城乡的遗属,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高于本人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20%执行,并随当地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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