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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制止在统计上
 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4日)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局、统计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有关领导的指示,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统计局对今年10月5日联合下发的《广东省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部分内容作了修改,现予以重新印发,并按此执行。原印发的《规定》同时作废。
  第一条 为坚决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贯彻实施,保证政令畅通和正确决策,根据《统计法》及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组织学习《统计法》,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
  (一)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统计法》,带头遵守《统计法》,保证《统计法》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统计人员要做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表率。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统计法》,履行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抵制和排除对统计工作的干扰。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统计法》,明确自己在统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履行如实及时上报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统计资料的义务,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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