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抓紧粮油批发市场、销售网点的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由企业和政府共同解决。
六、按期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改进资金管理办法
(一)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包括财政应补和企业自补的挂帐)各地要按照原定的计划在今年内消化。对1992年3月31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中因财政与企业意见不一致而未消化部分,要通过近期的审计重新认定,分别落实政府和企业的消化责任。
(二)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由审计部门牵头会财政、农发行、粮食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制订的清理办法进行审计清理,制定消化方案,并将清理结果和消化方案报送省审计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
(三)对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帐,其本金和利息按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年消化”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筹措资金,按中央的要求,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在3年内负责消化解决。各市要做出计划,财政要压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消化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年归还一定亏损挂帐本金。为帮助市县在期限内消化粮食企业亏损挂帐,省财政对个别困难市县给予垫付一部分资金,以后由有关市县逐年归还。
(四)从1998年6月1日起,粮食企业不允许发生新的财务挂帐。1997年按政府定价收购仍未销售的粮食,致使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增大,而又不能顺价销售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同级政府负责。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各项费用、利息、价差补贴不到位而造成新增财务挂帐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在税收返还款中扣回,归还占用银行的贷款。
(五)市、县财政近年欠拨的储备粮油费用、利息、价外补贴和其他费用,要在今、明两年内补足。截留和挪用上一级财政拨给的政策性费用、利息、补贴,要在今年年底前归还给粮食企业用于抵补占用的银行贷款。
(六)粮食收购储备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和封闭运行的原则供应和管理,根据收购、储备进度,保证资金的供应,坚决实行“钱随粮走”,做到钱货两清,足额还贷。加强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全过程监管。对挤占挪用收储资金的,要坚决查处并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或者不按政策收购粮食的问题,由市、县政府负责,并限期收回挤占挪用的资金。对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对亏损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
(七)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积极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补规定由财政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储备粮食贷款实行分段计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