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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2.储备粮业务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有条件的应建立专储机构,也可以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代为储备。
  3.储备粮与经营周转粮必须分开,库点相对集中,真正做到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储备粮食未经粮权所属政府批准,不得动用。
  4.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在农发行的专户中直接拨到储备单位。储备粮食管理费用、贷款利息以及收储、移库、轮换费用和差价,由粮权所属政府负责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抛售储备粮,盈利归粮权所属政府用于增加同级的粮食风险基金;如发生亏损,由粮权所属政府负责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抛售现有储备粮食发生的盈亏,按原规定执行。
  (二)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和配套比例,确保落实。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配备,要与储备粮规模和调控粮食市场需要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省政府下达的规模。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及时划入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连同所得利息并作风险基金使用,由财政、物价、粮食部门共同管理。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和轮换抛售差价补贴;粮食企业因按政府定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而又不能及时顺价出售,流转费用提高所增加的补贴;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抛售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补贴。
  五、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搞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
  (一)健全粮食市场体系,规范流通秩序。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粮食收购业务必须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严禁任何个人和非粮食收储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单位、企业用粮,只能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或者到县以上批发市场购买。粮食批发业务,实行批发准入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承担与其经营能力和规模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等,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核发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检查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进一步放开、搞活零售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
  (二)建立省内批发市场与国家和各省批发市场、粮油信息中心联网的市场信息交易网络。要抓紧制订地方粮食法规,依法管理粮食市场,规范粮食流通秩序。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三)各级政府必须按照省下达的“九五”粮库建设计划,抓紧落实资金,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要尽快建成以新沙港机械化粮库为龙头,围绕一系(珠江水系)三线(京广、广梅汕、广茂湛铁路沿线)选点布局的粮食储备和中转网络。今后要根据粮食储备的需要,按照省库省建、市县库市县建的原则,分级负责搞好粮库建设。对现有粮库,要根据省粮食生产情况和物流方向,组织改造维修。省政府将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维修粮食储备设施,市、县政府也要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维修资金。要尽量利用社会和军队闲置仓储设施,发展散装运输、储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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