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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四)为了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继续实施粮食收购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政策。省政府每年制定收购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的原则和调控指导目标,确立指导目标价。市政府根据省的指导目标价和当地粮食生产成本与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具体价格,报省政府备案确认;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制定收购保护价、销售最高限价。
  按中央规定的原则,今年我省粮食收购的指导目标价是:每50公斤三级早灿稻谷定购粮收购价为60元,余粮收购保护价为55元。各市根据生产成本和财政承受能力,并使农民得到适当的收益的原则确定本地定购价、保护价的具体价格。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品种有差价,滞销品种的收购价格可适当低一些。
  (五)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本地农民的余粮,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不准限收、拒放、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粮食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它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准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提留款。对违者要严肃查处。
  (六)坚决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者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粮食零售市场继续放开搞活,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它已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由企业随行就市。
  (七)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实行单独核算,未销售前的利息、费用由市政府负责。特殊情况下,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按最高限价销售和发生亏损,由市政府负责;销售后获得利润,归市政府用于增加粮食风险基金。执行省定的定购价、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原则上按上述原则处理;必要时按3:3:4的比例由省、市、县政府分担市场价与成本价的倒挂差额。
  (八)市场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要采取吞吐储备粮和进出口粮食等经济手段调节市场供求,保持粮价的相对稳定。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保护价及时入市收购,适当增加储备;当市场粮价上涨达到或超过政府调控价格目标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及时抛售储备粮,增加市场有效供给,稳定市场粮价;上述运作,先由市或县政府用本级储备粮供应市场,确有困难时再动用省级储备粮予以支持。
  (九)省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抛售价格,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局等部门核定;市、县储备粮的价格,由市、县政府确定。
  四、加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手段
  (一)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
  1.合理调整粮食储备任务。广州、深圳和地级市政府所的在城市,储备粮规模要不低于其居民口粮6个月的销量,其他县(市)不少于居民口粮3个月的销量,省级粮食储备不少于全省1个月的销量。在确保政府掌握有效调控粮食市场手段和稳定粮食储备的前提下,要进一步研究丰年最低储备和歉年最高储备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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