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省粮食收储企业(即国有粮所、粮站、粮库及所属尚未独立核算的粮食加工厂)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彻底划开,人、财、物分离,成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负债和必要的资本金。
二、全面落实“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
(一)省政府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和流通管理。主要职责:1.开拓粮源,保护粮食生产,下达粮食生产计划,安排粮油进口计划,指导建立长期稳定的省间粮食购销关系,搞好全省粮食总量平衡;2.制定粮食购销政策,下达粮食定购和市场收购计划、地方储备计划以及落实省级风险基金规模和安排使用;3.抓好粮食流通设施规划,规范流通秩序,推动粮食市场体系的发展;4.制定和落实新老粮食财务挂账消化措施,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坚决杜绝挤占挪用;5.负责省级储备粮食的管理并承担费用、利息、损耗和轮换差价;6.在全省性的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时,通过实施收购保护价、销售最高限价和省级储备粮食吞吐等方式调节市场;7.制订粮食法规,并组织实施;8.检查督促市县政府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任务。
(二)地级以上市政府对辖区内的粮食生产和流通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是:1.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按市场需求优化品种结构,组织省内和省间余缺调剂,确保辖区内军需民食和总量平衡;2.落实粮食定购和市场收购计划,根据省确定的指导目标价,具体制定本市定购粮收购价、余粮收购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3.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粮食储备制度,负担本级储备粮食的费用、利息、损耗和轮换差价;4.落实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措施,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到位。落实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确保粮食政策性费用落实到位;5.搞好粮库、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修;6.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扶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7.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8.完成省政府交办的粮食工作,对县(市、区)政府执行粮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继续实行粮食工作责任制考评制度,考评内容为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定购、总量平衡、储备、粮食风险基金6项指标。
三、落实粮食生产面积,坚持定购粮政策,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
(一)粮食稳产增产是确保总量平衡的基本保证。全省每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5000万亩以上。要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栽培技术,确保全省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90亿公斤原粮以上、省内粮食自给率达到70%以上。积极引导农民种植市场畅销的品种,淘汰滞销品种。
(二)坚持粮食定购制度。根据耕地面积和农民余粮变化情况,全省定购粮任务由20亿公斤调整为18亿公斤贸易粮。在确保落实省下达定购计划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对县、镇、户的任务自行调整,并以市为单位报省备案。定购任务由市、县、镇政府逐级下达到农户,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户衔接落实。公粮继续征收实物。为确保粮食总量平衡,议购粮收购计划由10亿公斤调整为12亿公斤贸易粮。
(三)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市场粮食销售价格常年放开,随行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