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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1998年8月13日 穗府〔1998〕6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年度考评指标,制订了广州市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年度考核指标(见附件一)和广州市1998年度国家粮食定购任务表(见附件二),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穗府〔1998〕57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粤府〔1998〕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粮食流通体制率先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保证市场供应,为实现国民经济“高增长、低通胀”起了重要作用。但当前仍然存在着政企职责不清,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体系不完善,生产与市场需求脱节,亏损增加等突出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以解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是当前进一步深化改革中要解决的重点,必须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5号)及有关配套文件。按照“四分开一完善”和“市场导向、明确职责,加强调控、确保平衡,转换机制、搞活流通”的原则,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丰歉年景都能调控自如的粮食流通新体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企分开,明确权利、责任、义务
  (一)粮食流通工作必须实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彻底分离。要建立精简、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要坚决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好粮食流通。
  (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各级政府不得规定企业上缴利润,不得擅自调用企业的财物。
  (三)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和委托代理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所、站、库)都必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粮食企业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粮食收购、调拨、进口以及其他政策性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和价差由政府核定拨补;或与政府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五)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改革产权制度,推进资产重组,促进企业改组、联合、兼并、发展跨省市、跨行业的大型企业和连锁经营。要抓好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多种经营,下大力气抓好扭亏增盈。要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程,直接从事收储业务人员要在3年内减少到现有人员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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