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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1997〕16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强化管理权”的思路,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机制,是在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尊重土地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的意愿和权益,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为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因此,要积极引导和完善管理。在土地流转中,要坚持农村集体土地公有制原则,不能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要坚持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有能有任何强制的行为;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土地流转中充分利用地租、价格等经济杠杆和股份制、合作制等组织形式,实现土地与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要坚持土地的依法流转,坚决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将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转包、转让和入股。土地流转的双方应通过土地流转合同或股份合作制章程,明确双方的权、责、利。集体经济组织通地反租倒包或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把土地集中起来统一经营的,必须解决好原承包农户的口粮和土地收益返还分配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健康、有序地流转。
  四、依法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责任制已被写入《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其法律地位。近年来,省和市先后制订了《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条例》和《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把农村集体和农户为明确双方在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签订的承包合同,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以法规制度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随意性和侵权行为,增强了农民家庭经营的稳定感和长远预期。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健全各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依法律、法规的要求,健全各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当前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结合农村新一轮承包抓好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续订和鉴证工作。集体与农户双方签订(续订)的土地分包合同,应采用由区、县级市农村承包合同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并健全合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坚决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严禁擅自变更和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三是抓好承包合同的检查监督以及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教育、督促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调解、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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