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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1997〕16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指导农村新一轮土地承包的工作
  土地问题是农村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在落实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政策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工作做细。要注意调查研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工作方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继续坚持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制度。要做好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工作。根据我市的情况,大多数地方原来以户平均分包的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在第一轮承包期满后,都要按照中央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继续签订承包期限30年的土地分包合同。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同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进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严禁强行终止原土地承包合同而重新调整或发包土地,切实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在我市少数经济发达、且劳动力具备转移条件的地区,农民自愿实行其它的土地承包经营方式,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符合农民的意愿,无论实行哪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方式,都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多数农民同意,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二是必须明确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利不变。三是由集体集中经营的土地收益,扣除合理提留统筹费外。必须返还给原承包农户。
  (二)严格执行土地承包关系“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大稳定”主要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内,集体土地的承包关系要基本保持稳定、不能随便打乱,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行改变土地的权属;在新一轮承包中,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应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对一些因人口、劳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变化较大,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减少土地丢荒,可按中办发16号文规定的程序进行土地的“小调整”,但要严格控制其范围。
  (三)进一小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工作中,各地要认真总结第一轮承包的经验,妥善解决好承包地块过于零碎分散、集体统一服务功能弱化等问题,正确处理好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服务的关系。要鼓励和引导抓住有利时机开展综合治理,包括兴修水利设施,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和适当调整承包地块,使耕地面积扩大和连片,改善生产条件以便于农业机械化作业。但集体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布局、连片种养,其生产经营的基础仍然应当是分户承包、家庭经营。同时,应充分发挥集体统一协调服务的作用,主要是在兴修水利、土地整治中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在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提供统一服务等,以此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集体统一整治土地确实需要调整到农民承包地的,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进行民主协商,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调整农户承包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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