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查环、查孕制度。农村地区继续推行每个季度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查环查孕,及时掌握孕情动态,落实补救措施,逐步减少计划外怀孕和大月份引产。城区重点抓好人户分离人员、停职留职人员、下岗待业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每季度见面一次的制度。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广“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妇提供生殖健康全程服务。完善基层人口计划、统计、档案“三位一体”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制度。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区、县级市要按照市政府穗府〔1995〕74号文的要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要根据流动人口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配备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广州市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及考评方法》(穗文〔1997〕19号),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根据省制定的考核指标,1998年底,我市流出人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发证率和流入人员的验证率要达80%以上,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要达90%以上。
(五)齐抓共管计划工作。
市直有关单位与市政府签订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责任书,要把计生工作职责与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落实。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要适时召开协调会议,检查计划生育职责的落实情况。
各部门要按照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计划、财政、编制部门支持和帮助计划生育部门解决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问题;公安部门在户口管理中严格把好“入户广州”、农转非”关,禁止超生者调进我市,同时对隐瞒超生事实调入我市者,一经发现,一律退回原籍,防止超生者钻空子;民政部门在结婚登记和办理“抱养”问题上把好关,防止早婚、早育和非法抱养;医疗卫生部门把好持证生育关和节育关,防止为无证和持假证的妇女保胎、接生,杜绝假结扎、假上环、假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把好营业执照关,防止无证或假证经营;城管部门加对出租屋和市场管理,堵塞超生漏洞;城建部门管好工地和施工队,凡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人一律不得聘用。各单位都要把创建文明区(市)、街(镇)、村与实现计划生育“两个转变”结合起来,凡不按期实现计划生育“两个转变”结合起来,凡不按期实现计划生育“两个转变”的,不能评为文明区(县)、文明街(镇)和文明村。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与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文明村。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与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五好”居委结合起来,凡未达到标准的,不能通过基层组织建设达标的验收。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团结、扶持群众的作用,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各扶贫部门要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并把扶持资金优先投向计划生育“三结合”的项目,为计划生育贫困户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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