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小城镇户籍管理
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23日 穗府〔1998〕4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1997〕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97〕91号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安部关于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对象、条件的有关规定,对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粤府〔1992〕154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整顿。凡违反规定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1998年1月1日后出生婴儿随母或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问题,在省、市指定的3个县级市的小城镇(番禺市石楼镇、花都市花东镇、从化市龙潭镇)进行改革试点之后,逐步在四县级市各镇铺开。广州市区仍应执行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有关规定,暂不实行新生婴儿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