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十届人大常委会
关于审议市人民政府办理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
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决议的通知
(1998年6月2日 穗府〔1998〕4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议案》实施方案,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将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把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摆上本单位的工作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办理实施方案的各项计划,按时完成市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任务。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
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议案实施方案的决议
(1998年4月1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第二次提出的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的报告。经过审议,同意这个实施方案。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加快研究制定筹措资金的具体措施,并于今年年底前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
《关于设立广州市医疗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
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对《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议案的实施方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审议市政府办理〈关于设立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广泛听取各区、县级市和市有关部门的部门的意见。1998年3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了研究,确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了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并体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发扬助贫济困的人道主义精神,维护人权,根据1997年1月15日颁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
33条中“建立基金会,对无支付能力的危急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的宗旨和任务,拟设立广州市红十字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对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因意外事故或患危及生命而无经济支付能力者实行人道主义的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