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的部署,在下沉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市场粮食价格常年放开,随行就市。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政府不予干预,当市场粮价过度波动时,实行收购保护价或销售最高限价政策,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由此产生的亏损由政府负责。市政府每年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收购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的原则和调控指导目标,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必要时直接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收购保护价或销售最高限价,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本地农民的余粮,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绝不允许出现农民卖粮难的问题。粮肥挂钩标准按现行不变。
按照市政府具体制定的收购保护价收购的定购粮,粮权属市政府,实行单独核算,未销售前的利息、费用和销售后产生的亏损,由市政府负责;销售后如获得利润,也归市政府用于增加粮食风险基金。执行省定的收购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原则上按上述办法办理。必要时按3:3:4的比例由省、市、县级市政府分担市场价与成本价的倒挂差额。
坚决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售的原粮及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计委会同财政、粮食、物价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它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由企业随行就市。
对今年的定购粮收购价,我市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指导目标价:每50公斤三级早灿稻定购粮收购价为60元,余粮收购保护价为55元。各县级市、区按此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实行优质优价,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品种有差价,滞销品种的收购价格可适当低一些。
六、健全粮食市场体系,规定流通秩序
(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粮食收购业务必须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严禁私商和非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单位、企业用粮,只能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或者到县以上批发市场购买。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区域性粮食交易市场。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市场交易。对粮油批发业务的管理,实行批发准入制度。要坚决执行市政府《
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穗府〔1997〕2号令),并抓紧颁布实施细则。企业经营粮食批绿业务,必须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进行从业资格审查,核发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以加强粮油市场的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