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一)对于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包括财政应补和企业自补的挂帐),要按照原定的计划确保在今年内消化。对1992年3月31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中因财政与企业意见不一致而未消化部分,要通过近期的审计重新认定,分别落实政府和企业的消化责任。
  (二)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产生的国有粮食企业亲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联合进行清理,制定消化方案。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基本金和利息按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年消化”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筹措资金,按中央的要求,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在三年内负责消化解决。各县级市要做出计划,财政要压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消化亏损挂帐。
  从1998年6月1日起,粮食企业不允许发生新的财务挂帐。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年归还一定亏损挂帐的本金。1997年按政府定价收购仍未销售的粮食,致命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增大,而又不能顺价销售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同级政府负责。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各项费用、利息、价差补贴不到位而造成新增财务挂帐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在税收返还款中扣回,归还占用银行的贷款。
  (三)县级市财政近年欠拨的储备粮油费用、利息、价外补贴和其他政策性支出要在今明两年内补足。截留和挪用一级政府拨给的政策性业务费用、利息和补贴,要在今年年底前归还给粮食企业用于抵补占用的银行贷款。
  (四)粮食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封闭运行,钱随粮走,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供应和管理粮食贷款。收储资金由粮食收储企业向农发行借贷。粮食调销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保证足额还贷。对挤占挪用收储资金的,要坚决查处并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或不按政策收购粮食的问题,由县级市、区政府负责,并限期解决。
  (五)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积极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补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储备粮贷款实行分段计息办法。
  五、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