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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油储备体系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加强对粮食流通的调控
  (一)完善粮食储备制度。
  1.落实粮食储备任务。省政府规定,广州、深圳和地级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地方粮食储备丰年要不低于居民口粮半年的销量,其他地区不少于三个月的销量。目前,我市地方储备粮已达到省下达的计划要求,不再增加,地方食油储备数量维持原有水平不变。
  2.储备粮业务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有条件的应建立专储机构,也可以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代为储备。
  3.储备粮与经营周转必须分开,库点相对集中,真正做到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储备粮食未经粮权所属政府批准,不得动用。
  4.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在农发行的专户中直接拨到储备单位。储备粮食管理费用、贷款利息以及收储、移库、轮换费用和差价,由粮权所属政府负责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抛售储备粮,盈利归粮权所属政府用于增加同级的粮食风险基金;如发生亏损,由粮权所属政府负责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抛售现有储备粮食发生的盈亏,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关于市地方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根据中央、省对储备粮食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要确保落实。市、县级市风险基金规模要与储备粮规模和控粮食市场需要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省、市政府下达的规模,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时划入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连同所得利息一并作风险基金使用,由财政、物价、粮食部门共同管理。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和轮换抛售差价补贴;粮食企业因按政府定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流转费用提高所增加的补贴;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抛售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补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如作调整,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搞好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改造。全市现有仓容仍缺口较大,因此,各级政府必须按期完成省下达我市的“九五”建库1.3亿公斤的规划。今后粮库建设除必要时,市政府决定给予一定支持补助外,其余一律按省定的省库省建、市县库市县建的原则,分级负责搞好粮库建设工作。上前全市有危仓1.6亿公斤,必须抓紧维修,市政府计划从今年起,每年视财力情况和粮食企业维修粮库的任务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维修粮库等流通设施。县级市财政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维修资金。要抓紧粮油批发市场、新住宅区粮设销售网点的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由企业和政府共同解决。
  四、按期经粮食财务挂帐,绝不允许发生新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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