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
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1998年7月13日 穗府〔1998〕5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对粮食流通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先后放开了食油经营和粮食经营,建立起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实行“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实施“两线运行”等,均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粮油市场乃至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然没有摆脱“大锅饭”的模式,国有粮食企业政企不分,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体系不完善粮食企业政企不分,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体系不完善,粮食政策性亏损负担越来越沉重,极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以解决。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事权,全面落实“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粮食事权划分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粮食的宏观调控和流通管理。主要职责是: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按市场需求优化品种结构,组织省内和省间余缺调剂,确保辖区内军需民食和总量平稳;落实粮食定购和市场收购计划,根据省确定的指导目标价,具体制定要本市定购粮收购价、余粮收购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市粮食储备制,负担本级储备粮食费帮、利息和轮换差价;落实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措施,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到位;落实市、县级市粮食风险基金,确保粮食政策性费用落实到位;搞好粮库、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修;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扶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完成省政府交办的粮食工作,对县级市、区政府执行粮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任务的民政部进行检查监督。
县级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粮食生产和流通负全面责任。主要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粮食产、购、销政策,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搞好辖区内粮食总量平衡;落实粮食定购和市场收购计划,根据市确定的指导目标价制定本地区定购粮收购价、余粮收购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和上调广州市任务;保证完成本地区储备粮任务,负担储备粮食费用、利息和轮换价差;落实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确保政策性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搞好辖区内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完成市政府办的粮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