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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9日)废止(原因: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
 (1998年7月23日 穗府〔1998〕5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稳定扩大外贸出口,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的不利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外贸出口任务,促进广州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粤府〔1998〕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继续用好外贸企业解困周转金,适当调整使用范围,对出口效益好、资金周转困难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重点扶持。要加快资金周转,提高使用效率,返还部分外贸企业上交的国有资产收益,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外贸企业,经批准,实行全额返还;市场前景好、产品出口竞争力较强的外贸企业,减半返还。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部分或多事返还的要报市国资局审批。所返还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从1998年1月起,暂定两年。
  对年出口值比上年增长15%的市属国有外贸企业和市属自营出口企业,在市本级财政1998年初预算安排的企业技改贷款贴息中,一次性调剂安排500万元贴息资金,由市外经贸委根据企业出口净收汇增长的实际情况,逐个企业核定数额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二、调整信贷政策,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各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增加外贸出口的信贷规模,重点安排好有市场效益好的企业贷款。对外商投资出口型企业,只要有抵押,有担保,手续齐备,银行应予以贷款;对企业因出口需要增加的临时贷款要及时给予解决;对一些效益比较差的企业,只要产品还有市场,要从资金上给予支持。进一步改进银行服务,提高效率。
  三、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审核速度和退税进度,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四、进一步清理行政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今明两年我市原则上暂停向上申报新的涉及外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各类出口企业,可减征防洪工程维护费30%,暂定两年,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个别困难企业,可申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科技应用和开发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经认定的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市外经贸委和市科委批准的外贸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可向科技成果推广基金和高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申请贷款支持。对开发国际市场上的最新产品项目,可申报列入广州科技项目计划取得有关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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