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委关于
进一步发展我市特殊教育补充意见请示的通知
(1998年6月20日 穗府〔1998〕2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特殊教育补充意见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特殊教育补充意见的请示
(广州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教委、中残联《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教基〔1996〕8号)广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穗府〔1996〕142号)等文件要求,为巩固“八五”期间特殊教育成果,保证我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的完成,促使我市特殊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在贯彻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我市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1993〕79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发展特殊教育的指导思想。
发展特殊教育是高标准、高质量普及9年义务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在发展特殊教育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教育政策法规,普及与提高并重,以提高为重点,继续巩固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9年义务教育,积极字前教育和中等教育拓展,重点抓好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术教育。
二、发展特殊教育的目标和任务。
“九五”期间,我市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入园率达到50%;全市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到2000年,基本普及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少年的教育。
普遍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完善我市特殊教育体系,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基础教育格局。
到2000年,在校残疾儿童少年一年职业教育率达到90%,为残疾青少年适应社会和就业做好准备。
三、完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