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20日 穗府办〔1998〕3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现任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7〕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现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全面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穗府〔1995〕16号),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对各级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特别是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1996〕13号)要求,抓好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作用。
三、各企业要切实按照《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2号)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确保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根据全省的要求,全面实行注册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制度。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的职责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管理、督导员的职责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管理、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主任享受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待遇。
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业)、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放在事故的预防上,特别是对重大事故的预防。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