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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1998年8月26日 深府〔1998〕1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深圳市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08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粤府〔1997〕75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恢复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为3%。契税征管由财政机关负责,并委托房地产登记机关代征,具体实施细则另文下发。深府〔1994〕230号文中有关暂免征契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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