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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
 (1998年8月12日 穗办〔1998〕20号)


  为了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通信工具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单位日常通讯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通信工具包括用公费安装、配备的住宅电话、无线移动电话和无线传呼机(BP机)。
  二、严格控制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
  (一)已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正局级(含正局级)以下人员的住宅电话一律按现行市场价的60%过户给个人。今后不得再用公款为正局级(含正局级)以下人员安装住宅电话。
  (二)住宅电话费用补贴实行规定限额、超额自付的管理办法。市级干部的住宅电话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局级干部及相当级别人员每人每月120元;正处长每人每月80元;其他经批准给予住宅电话费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60元。
  (三)下列人员可给予住宅电话费用补贴:
  ——现职市级干部,现职局级、副局级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正处长(正主任);
  ——少数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局以上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可给予话费补贴,但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单位行政编制数的5%以内;
  ——离休人员可按现职相应级别给予住宅电话补贴,退休人员原已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从1998年9月1日起按现职相应级别住宅电话话费补贴标准的一半予以补贴。
  (四)不符合给予住宅电话话费补贴条件的人员,从1998年9月1日起停止给予住宅电话话费补贴。
  (五)经局以上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安装住宅电话并给予话费补贴的人员,岗位调换后从调换岗位的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
  (六)符合给予话费补贴条件的人员工作调动后,从工作调动的第二个月起,原单位停发话费补贴,按新工作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严格控制公费为干部职工配备无线传呼机(BP机)。个别工作岗位确需配备的,只配数码机,不配中文机。工作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时,退回所配传呼机或按现行市场价的80%交纳入网费,将其过户给个人。无线传呼机每机每月台费补贴不得高于该类型机每月应缴费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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