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没财物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票据管理,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款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一)对票据的日常发放,实行“验旧领新”,严格“领、用、存、销”各环节的管理。财政部门和执收、执罚部门必须各负其责,共同管好用好收费、罚没票据。
(二)收费、罚没票据面额须与实收数和帐目相符。
(三)严禁用自行印制的票据或以废票、白头单等非法票据进行收费或罚款。
四、经费开支与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彻底脱钩,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经费安排由财政预算分层次予以保障。
(一)对编制内的人员经费、正常性公用经费和基本业务开支,年初预算时必须予以保证。财政部门应根据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实际安排经费预算。对公、检、法部门的正常性公用经费,按高于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按高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
(二)对专项业务费、专项设备和自筹基建等开支,财政部门应根据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实际、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和有关装备项目及标准统筹考虑,并按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予以统一核定经费预算。
(三)对核定的经费预算要按用款计划拨款,遇有重大事项需增加经费的,要按实际情况及时审核拨付。
(四)为保证执收、执罚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应按单位正常用款计划二个月所需用款的数额核拨周转金。
(五)法院诉讼费的收缴、管理按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在国家统一修订的诉讼费收缴办法颁布前,我省各级法院仍按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粤财文〔1997〕7号文执行,并严格按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由法院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未经审核批准,不得自行开支诉讼费,否则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停拨经费。
五、完善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
(一)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在银行设立统一帐户。具体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另立帐户。
(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委托银行代收或财政部门设立统一收缴费窗口的,直接划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三)按时报送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有关统计表工作已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六、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全面负责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协调工作,并按《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同物价部门对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彻底纠正;定期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具体做好行政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的发放及使用监督;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监管;做好经费的核拨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对违纪违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具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