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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广东省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
 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2日 粤办发〔1998〕21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物价局、监察厅、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东省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防止和消除腐败,维护政府声誉和执法队伍形象;有利于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物价、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各级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一)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批准的项目(附后)、标准收费,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将上述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除国家和省政府(含经省政府批准授权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行文)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其他一律为非法收费项目,必须在9月30日前予以取消。
  (二)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项目、标准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依据、标准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收费、罚款决定机关与执收、执罚部门相分离的规定。
  (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方便、就近的原则指定工商行、农行、建行和中行等四家国有银行之一代收。收费、罚款决定与执收、执罚相分离的工作必须在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
  (二)行政处罚法规定可当场罚款的收入,以及公安部门在出入境口岸收取的签证费,数额累计超过1,000元(含1,000元)时,必须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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