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对执行《条例》情况的检查监督
1、加大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检查监督的力度。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采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检查监督与本级党组织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监督与不定期检查监督相结合;全面检查监督与重点检查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每年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整改措施。从1998年起,每年11月为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单位对本年度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自查自纠的时间。自查情况要写出专题报告,并填写好年度自查登记表,于当年11月20日前,一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审理处。我部除了汇总上报外,将视情况需要进行抽查。
2、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对待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来信来访,对检举、揭发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应按照《
信访条例》(国务院[1995]第185号)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上级机关转办的举报材料,应尽快组织专人,认真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情况书面回复转办的上级机关。要通过受理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疏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3、认真做好贯彻执行《条例》和《处理规定》情况的通报工作。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深入各部门和基层单位,及时了解掌握贯彻执行《条例》和《处理规定》的情况。对做得好的要及时表扬,对存在问题,要限期整改,切实抓好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工作。要加强与执法执纪、审计和信访部门的联系,把贯彻执行《条例》和《处理规定》情况,作为定期联席会议的内容之一;在交流情况中,对带有突出性和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发挥各自职能的合力作用。今后,凡是违反《条例》的案件,要及时报告我部干部监督审理处。
4、严肃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和事。《条例》是党内的一个法规,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坚决杜绝干部工作中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抵制各种用人不正之风。对发生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依照《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应予以纠正:对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选人用人重大失误的主要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属其他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人员,也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组织处理,以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