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执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换届时,应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进行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应按照拟任的职位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的范围、参加人员、基本程序和工作方法,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对民主推荐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汇报。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应署名写出推荐材料,否则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不予研究。对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的考察对象,应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细致和负责地按照《条例》规定的谈话范围、对象、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以及职务要求,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听取有关方方面面的意见,尤其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要严格对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注重工作实绩。对干部的历史情况也应认真审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并按照规定形成考察材料。
3.严格掌握拟任干部的条件和资格。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要严格把关。凡属《关于拟提为正副处长级干部待遇须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的函》(穗组干[1989]210号)中规定的九种情况,以及不够任职年限等问题拟提为处级干部者,必须征得市委组织部干部任免部门同意,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审理处,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健全讨论干部问题的会议记录制度。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问题的会议,均必须作会议记录,采用流水页码装订本,详细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请假人、列席人、主持人、记录人、会议议题和讨论情况(包括有关人员介绍任免方案、考察、酝酿、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的情况,到会人员讨论的具体意见,表决的具体情况,主持人归纳性发言等内容),以及党委(党组)的决议。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以便施和备查。
5.按规定做好干部任免材料呈报和归档工作。干部任免材料是提供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的依据,了解干部历史的证据。对此,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写好,力求做到严密、翔实、规范。对干部任免材料的呈报要求:凡须报我部审批的拟任人选,按我部《关于严格履行干部任免报批手续的通知》(穗组干[1986]194号)办理。对须报我部备案的干部,按我部《关于修订〈中共广州市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穗组字[1997]43号)中的第五条规定办理。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档案的审查和对干部档案工作的监督。对干部任免材料要认真做好归档工作。按照《条例》的规定,把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和考察材料等,及时归入干部个人档案;材料不全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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