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1998年5月26日 穗组字〔1998〕9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各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对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中办发[1997]10号,以下简称《处理规定》)下发以来,我市各市属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抓好这两个文件的学习贯彻工作,树立了按照《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观念,联系本单位实际,完善工作制度,较好地规范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工作进展还不够平衡,少数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对《条例》和《处理规定》的精神实质掌握不够全面,执行未完全到位;有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工作不够严谨和规范;有的对检查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未把这项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上,检查监督力度不够。针对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处理规定》,根据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继续深入、广泛地学习宣传《条例》和《处理规定》,全面、准确地掌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和《处理规定》作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按章办事。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专题学习,并把学习情况报我部。
二、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做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
1.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各单位要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干部的升、降、调、任、免以及后备干部等问题,都要坚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包括提名和建议)。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党组)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充分发扬民主,到会成员要发表明确的意见。不准用行政会议、领导传阅画圈、临时动议、个人改变、个人决定代替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党组)在权限范围内集体讨论决定干部职务任免的时间,作为计算干部任免职务时间。